退运出口货物到货前要完成以下程序
退运出口货物到货前要完成以下程序:
1、退运报告、退运协议、退运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由外方做好提供)
2、原出口时的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需从海关档案室借出复印,并再加盖海关章)
3、已打结汇,需有出口的结汇报关单,退税报关单、核销单。
4、如已收汇核销,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报表”,由外汇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办理好相关的结汇退税手续。已退的税,要先补交回去。
5、货物质量不合格证明(是退运回来的必备条件)。可由外方让质检公司办理;也可等退到上海后,由上海这边的质检公司出具;此证明由原出口方办理。
6、正本提单
退运货物先递交海关审批,海关批完后,再由商检局审批,方可做单申报。此过程需一段时间,因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退运回来只能按贸易方式“退运货物”来申报,而此方式是无法免货物到港后产生的滞报金的。建议不着急将货退到上海,先完成相关手续。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一、退运货物范围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二)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三)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四)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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