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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差额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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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对转口贸易(离岸转手买卖,Goods Under Merchanting)的定义和统计口径,现代意义的转口贸易(也称单据处理转口贸易)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在居民经济体出现。本文主要以IMF统计口径的现代意义转口贸易为研究对象。

中国与主要转口贸易国家(地区)的比较

不同点一:我国转口贸易增长快、波动大。从收支总额看,我国2005年后转口贸易增速明显加快(见图1), 至2014年转口贸易收支总额已达6652亿美元,较2009年增长近15倍(同期货物贸易仅增长1.5倍),占货物贸易的比重达15%;但自2015年始,在政策和市场共同作用下收支总额下降,2016年更是大幅降至3928亿美元,较2014年下降了41%(见图1)。

从收支差额看,相比样本国家/地区(本文选取了10个国家/地区〔具体见图2〕作为对照样本,以便于比较分析)也表现出增速快、波动大的特点。2005—2016年,样本国家(地区)转口贸易收支差额总体保持14%左右的增速。我国转口贸易差额(顺差)在2005—2009年基本与样本国家或地区一致,年均增长18.2%。但在2013年出现大幅波动,当年转口贸易为顺差685亿美元,同比增长149%;后于2015年又掉头转为逆差557亿美元,而上年同期为顺差88.5亿美元(见图2)。

不同点二:转口贸易出现罕见大额逆差。理论上讲,转口贸易跨境收支应为顺差。从样本国家/地区看,除新兴市场国家个别年份出现小额逆差外,其余也均为顺差;即使美国这样的大额贸易逆差国,转口贸易也是顺差。但从我国转口贸易差额看,2015、2016年连续两年出现大额逆差,合计近1000亿美元,不符合常理。

不同点三:转口贸易差额(顺差)占经常项目差额比重偏高。从10个样本国转口贸易顺差看,2005—2015年,从440亿美元波动上升到1160亿美元,占经常项目差额的比重年均7.7%。而我国转口贸易差额占经常项目差额的比重在2005—2016年则为18.6%,远高于样本国家;即使去掉美国经常项目逆差因素,我国转口贸易差额的比重也仍然偏高。特别是2013年,我国转口贸易顺差685亿美元,占当年经常项目顺差的46.2%,是当年样本国家平均水平的4倍(见图3)。

不同点四:套利特征明显。相比样本国家/地区转口贸易平稳推进、顺差为主的发展态势,我国转口贸易则具有差额波动大、顺周期的特点,表现出明显的套利特征。2009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启动,为跨币种套利提供了工具:2010年6月“二次汇改”后人民币升值预期升温,当年转口贸易收支总额比上年增长近2倍;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转口贸易收支外汇政策宽松,加上2013年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2013年转口贸易收支5784亿美元,同比增长50.9%,占当年全国跨境收支总额的10.1%;而2015年以来,由于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资本外流压力明显,转口贸易遂连续两年出现大额逆差。

套利类型的转口贸易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资期限长,与结算周期不匹配,大多开立180天以上的信用证。二是转卖标的物价值高、易储存。黄金、铜、镍等金属类大宗商品是转口贸易套利的主要载体。三是交易频繁,往往几天内就可以完成一个循环操作。四是跨币种交易,持续套取境内外汇差。五是境内外交易地区和交易对方相对固定且集中度高,大多是关联企业。

 

 

主营石材批发的A公司,在B银行长期办理一般贸易结算及融资业务,却在近期内向银行提出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大额结算和融资需求,交易货品为聚醚酯酮等塑料制品。从未曾有转口贸易交易记录的“陌生面孔”摇身变成了转口贸易“业务大户”,发生改变的不仅是主营范围,还有交易类型。

3、 移花接木,伪造一切可伪造的单据。

提单、仓单、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等货权单据,是检验转口贸易是否真实的核心凭证。为能在银行审核中顺利过关,企业的造假手段不断翻新。从利用电脑软件,将真实提单做为模板,比对着进行伪造;到在真实提单的复印件上修改包括运载货物、重量、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等要素再行复印;再到扫描真实提单,根据自身需要填入相应要素信息后再行打印,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二、假冒转口贸易的甄别

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包装伪造技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或者就是那双“慧眼”,带我们穿过重重迷障,看清交易全流程,看透交易和贸易的合理性。具体到操作中,应可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疏而不漏地收集一切可以获得的信息,通过对比分析,明察发现所有不合理的可疑现象;二是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合理审慎地审核单据材料。

1、客户准入与调查。首先是企业资**质的审核。

除了符合企业外汇名录为A类企业、未在监管企业名单内等基本要求外,银行可对企业准入标准进行量化,指标可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交易对手合作年限等。如要求企业应有2年以上正常转口贸易的经营经验,经营范围不仅有转口贸易也应有一般贸易,避免企业是单纯为套利而生的空壳公司。其次,上下游交易对手审核。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进行审核,以避免企业利用境内外关联公司伪造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资金。理论上,转口贸易上下游应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第三国企业方能利用信息不对等而作为渠道方提供服务。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对市场信息、商品价格等掌握程度相比第三方企业更为相似,不具备转口贸易的需要。然而在实务中,境内企业为了实现公司整体利润Z大化通常会在我国香港地区设立关联公司或平台公司,此类情况极难在是否存在套利意图的问题上撇清关系,从合规角度出发,应拒绝受理。

2、交易背景合理性。

第一,关注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在短时间内发生明显变化。主营业务种类的变化既可以反映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稳定性,也可以考量其交易意图可信度和可行度。

第二,关注交易货物是否具有可转口特征,即价格相对透明,装运、存储有普遍适用的标准,需求大、使用广等特点。大宗商品如电解铜、镍、原油、燃料油、甲烷、芳香烃等一般是转口贸易常见标的物。相比之下,医疗设备、塑料制品、电子设备、黄金甚至鲜活食品等价格高、体积小的货物,则不具备转口适用性。

第三,关注货物价格和价值的合理性。通过第三方机构查询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判断合同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度、上下游买卖合同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存在低卖高买或利润无法覆盖银行费用的情况出现。

3、细化单据审查。

审查人员应根据单笔业务背景,提出对单据种类的审查要求。强制性审查的单据应包括合同、发票、提单、仓单等,辅助性审查的单据则有装箱单、保险单、产地证、质检证明、航运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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