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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信息真实,可代办信用证贴现。由于单证表面信息真实,银行的一般性审核无法判断、识别其交易的真假。在后续案件检查处理过程中,也同样会面临诸多困难。
难点一:定性难。根据现行规定,对转口贸易,银行应审核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货权凭证等,但只要求对单据表面的真实性负责,并未明确要求银行须通过货权凭证证明转口贸易企业拥有货物物权。而在案件查处时,则需要实现穿透式监管,透过单证来证明交易虚假。如提单真实但没有参与贸易链条,或者以货代提单、空运单、仓储协议、D/O(提货单)、LOI(Letter of Indemnity 损害赔偿保函)等凭证开展转口贸易,企业根本无法拥有货权等情况。但像以LOI作为凭证,就很难进行判断。LOI是转口贸易交易上家向下家出具的自我证明其有货权并将其转让给下家的保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函、保证等担保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的履约保证,承诺当债务人违约时由保证人履约,以此提高债务人之信用等级。而LOI是由债务人出具的,本质上与买卖合同无异,并不能提高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本身也非货权证明。然而,据中石油华东公司提供的信息,LOI确实在国际石油贸易领域作为提单的替代品被广泛使用,该公司以前也使用过LOI开展转口贸易、一般贸易。因此,以LOI作为货权流转凭证,可能确为国际石油领域的通行规则。
难点二:取证难。利用境外提单和境外仓单的虚假转口贸易,真实性核实困难。在境内,由于部分中小仓储企业查询信息不全,或不提供提单查验服务,导致缺乏相应的追踪核实手段。再有就是根据真实提单伪造具有相同的提单号、船名、签发日的“克隆”无效提单,现有的查验手段也很难辨别真伪。
难点三:处罚难。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项下付汇采取表面一致性审核原则,不同于外汇管理法规依托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原则。定性难也就自然带来处罚难。此外,以人民币结算的虚假转口贸易也缺乏相关罚则。
加强转口贸易监管
与国际主要转口贸易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转口贸易增长快、波动大,套利特征较为明显,在特定阶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套取境内外市场汇差和利差,成为违规资金流出流入的渠道。对此,需正确认识我国转口贸易的发展,在有效管理的基础上提升便利化水平;长远看,还要加快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步伐,以消除套利空间。
完善举措一:完善人民币利率定价和汇率形成市场化机制,依靠市场调节降低乃至消除套利空间。进一步加快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建立、健全境内外统一价格的外汇市场,压缩市场主体利用境内外不同市场、不同价格进行套利的空间。
完善举措二:完善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一是对异常转口贸易企业以及通过可疑境外交易对手倒查出来的境内转口贸易企业,实行“关注名单”制或纳入B/C类进行监管,限制其开展部分转口贸易及贸易融资业务,并要求银行对其强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二是完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增加转口贸易货权凭证等信息备案模块,要求银行准确录入相关单证的签发日期、单据号、品名等信息,并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公示,便于其他银行查验。
这个操作就更加复杂一些。用来解决上游企业需要即期付款的请款。
如果中间商A找到本地银行D1,以CNY质押的方式开立信用证,存款利率是3.5%。中间商A和境外的生产方B和消费方C的分别签订购销合同之后,用CNY质押乡境内银行D1申请开立给生产方B的信用证,期限90天。
上游企业B收到通知后找到境外银行D2,在D1对外承兑后在境外贴现,贴现率1.5%,就可以获得境内存款和境外贴现之间的利差。境外生产方B企业交单之后,开证行D1进行承兑,则上游企业生产方B可以在境外银行D2贴现(上游企业拿走货款)。
境外下游企业C通过TT支付给中间商A(下游企业付款),中间商A收到回流资金后将出口单据交给下游企业C,并找银行D1进行结汇,然后再次质押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第一份信用证到期后中间商A付款给D1银行,D1银行将人民币付至境外银行D2,境外银行D2收到人民币后购买美元(购汇)还美元贴现贷**款。
一顿骚操作之后,对于中间商A而言,所谓的套利部分就是存款利率3.5%和境外贴现率1.5%之间的实际差额。
3,转口贸易中的欺诈模式
再次强调一下,转口贸易欺诈行为和套利行为是两个概念,欺诈行为是违法的。而欺诈行为之所以是违法的,其核心在于“虚”,也就是虚构贸易本身,而并不在“套利”上面。
3.1. 虚假单据,虚假贸易
这种事***为拙劣的欺诈行为,伪造提单,伪造上下游合同,找到银行进行融资,然后卷钱跑路。伪造上下游合同非常容易,只需要在境外搞两个空壳公司就行,但是伪造提单比较困难。所以无良企业就去公开的船运公司的网站上去爬提单,获取基本信息以后,回来去文印店伪造一个提单。
手段拙劣,鉴别也相对简单,只要认真核查提单和合同的对应情况,比如集装箱信息,日期信息,货物信息等等,就能发现蛛丝马迹。
3.2. 真实单据,虚假贸易
中间商可以向正规的贸易公司(第三方公司)支付费用,借用其正常转口贸易的运输单据,也就是“买”提单。这种迷惑性非常大,因为它确实买回来了提单,但是配合虚假的上下游合同,在融资之后又把提单“卖”出去了。
这种方式的鉴别也相对简单,但是需要深入到细节,主要的马脚都是出在日期不符上面。比如签发日期或者发货日期和开证日期对不上,发货日期为基准的付款到期日和下游公司的付款日期对不上,还有发货人/收货人不匹配之类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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